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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金22億「無監控」開賓利失聯 最高檢喊話

▲三聯集團徐少東涉嫌吸金22億元,二審為調查他強制處分情形傳喚開庭,他卻人間蒸發。(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5-05-14 12:22
[NOWnews今日新聞] 三聯集團實際負責人徐少東涉嫌吸金22億元,一審判刑13年、二審12年,但4千萬交保後並未接受電子監控,目前處於人間蒸發狀態,最高檢察署呼籲,重大犯罪被告在審理中如果沒有羈押,檢察官應促請法院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以避免脫逃,並建議在《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明訂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宣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者,法院認有必要時應命當庭羈押,才能確實有效防止棄保逃逸。
法官要求徐少東每週一去派出所報到,但本週一他並未報到,還留下一封書信,寫到「只因為承受了太多的扭曲與政治操作的司法,這幢房子不想髒了它,我會找一個風水寶地,你們別掛心,人生就是如此,何況爸爸想開了。」

徐少東的家人請警方協尋,查出徐少東5月9日開著跟朋友借來的千萬賓利,開進高醫大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的停車場,下車走向愛河,後來就行蹤不明。
本件吸金案上訴三審中,高雄高分院為了調查強制處分,13日傳喚徐少東,但他的委任律師告訴媒體,也是看到新聞才知道徐少東失聯。
徐少東和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都是近期逃亡的重大矚目案被告,最高檢有鑒於此發新聞稿表明立場:依照台灣高等法院頒訂的「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2點至第5點規定,相關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判決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台灣高等檢察署。

若案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屬重大刑事案件,高檢署即依法務部「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相關承辦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的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時,有關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羈押等相關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因此,故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為使檢察官得適時提供妥切的強制處分,最高檢察也建議供法院參酌,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有關該等強制處分之蒞庭、意見表達及收受該強制處分之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如承辦人員有異動,並請確實做好案件交接,避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