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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搭酒駕車遭流彈擊中 開槍警二審無罪

一名吳姓男子2020年3月27日深夜酒駕,欲逃避桃園警方臨檢,還一度衝撞警車,員警被迫開槍,但流彈卻不慎誤傷後座女乘客,造成女乘客送醫不治。(桃園八德警方提供)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傳真2020年3月28日

一名吳姓男子2020年3月27日深夜酒駕,欲逃避桃園警方臨檢,還一度衝撞警車,員警被迫開槍,但流彈卻不慎誤傷後座女乘客,造成女乘客送醫不治。(桃園八德警方提供)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傳真2020年3月28日

[NOWnews今日新聞] 2020年桃園發生酒駕衝撞員警遭開槍,後座乘客中彈身亡意外,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開槍員警,一審無罪,二審上午仍判無罪,除非判決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檢方才可以上訴,否則全案無罪確定。

時任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因吳姓男子違規停車,以廣播示意停車受檢,吳姓男子為避免酒駕遭發覺,駕車加速逃逸,兩度倒車衝撞曾沛恩的警車,打算離開時,曾沛恩下車,先朝吳姓男子車輛後方射擊2槍,眼看他繼續開,再朝車輛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楊姓乘客,導致傷重死亡。

法官認為,吳姓男子先違停,又拒絕受檢駕開車逃逸,高速行駛狹小巷道,他的車輛屬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曾沛恩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鳴笛、廣播要求停車,都於法有據。

當吳姓男子2度倒車撞擊警車時,他就成了妨害公務現行犯。他沿途在狹小巷弄內高速行駛,以四周民宅密集,路邊停滿機車,而且不時有車輛經過等情況來判斷,如果放任他繼續開車逃逸,無法排除高速駕車的行為,對於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車輛行車安全,可能產生急迫危險。

曾沛恩下車要抓人,吳姓男子第3次倒車,跟他距離很近,又聽到踩油門的聲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無法排除吳姓男子為了逃避警方追捕,情急下不惜倒車衝撞被告,對於被告生命、身體、安全也可能產生急迫危險。

二審判決指出,《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所稱「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Objective Reasonableness Standard)作為判斷依據(參考美國「司法部行使致命強制力政策」及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即事前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換句話說,依照警察行為當時所認知的情狀,判斷警察使用強制力是否客觀合理,而不應以警察用槍造成傷亡結果的事後立場,評價警察用槍是否合理必要。

因為案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如果要求警察必須經縝密思考後,才能決定用槍,或者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使用槍械合理性,不免使警察因擔心事後遭到究責,延誤使用槍械時機,甚至因此危害警察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要求警察遇到危險情況,必須先選擇迴避,以消極方式執行職務,而不能以積極方式執法,不僅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第三人的安全,也不免任由依法應逮捕之人有機會脫逃,導致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

高院合議庭考量,曾沛恩依照他行為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了使用槍枝射擊吳姓男子車輛以外,已經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加上曾沛恩開槍前,多次要求停車,如果不停就開槍,顯然在他用槍前,已發出口頭警告,而且已經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傷害,他實際施用的強制力程度,尚屬合理適當。何況這輛車離開現場後,曾沛恩就停止射擊、放下槍枝,可以判斷他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曾沛恩開槍射擊目的,是基於維持和恢復秩序的善意,主觀上並非出於惡意,要造成車內人員傷亡,所以認定他開槍行為,符合「客觀合理標準」,也屬於合理用槍範圍,很難認定有過失。

檢察官舉證,無法使法院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採證認事有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但開槍員警無罪,是刑事官司進度,死者家屬提起國賠訴訟,去年2月桃園地院判決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賠償748萬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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