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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瑩干政 開發金3公司罰近3千萬

▲金管會業務檢查發現開發金大股東違反干預財、業務,今(2)日對開發金及子公司中國人壽及凱基證券共核處新台幣2840萬元罰鍰。(圖/開發金提供)

▲金管會業務檢查發現開發金大股東違反干預財、業務,今(2)日對開發金及子公司中國人壽及凱基證券共核處新台幣2840萬元罰鍰。(圖/開發金提供)

繼新光金之後,又有金控因「大股東干政」違反公司治理,遭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今(2)日指出,在金檢時發現開發金在中國人壽併購案時,把公司財務、業務資料透露給大股東辜仲瑩,違反公司治理缺失,有礙公司經營,因此,對開發金核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並停止董事長張家祝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並命令開發金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同時,金管會一般業務檢查時也發現開發金子公司中壽公司治理運作、辦理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其他業務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也依保險法核處中壽罰鍰新台幣600萬元整,並令中壽調降董事長譚碩倫每月月薪10%,為期3個月,還有調降總經理黃淑芬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此外, 金管會對開發金一般業務檢查時,亦發現其子公司凱基證券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的經營,除對凱基證券核處新台幣240萬元罰鍰及糾正之外,也命令該公司審計委員會就這次檢查缺失採行必要措施,並將相關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還有命令公司對董事長許道義調降月薪20%,為期3個月,以及停止總經理方維昌6個月業務執行。

金管會銀行局說明,主要是大股東辜仲瑩等人並未在開發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任職, 開發金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的作業機制,還有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的控管機制,從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11月30日開發金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仲瑩的秘書再轉陳辜仲瑩、或將資料提供邱德馨及余珊蓉等,非經董事會委任具權責之人,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即便沒有看到3人有任何批示,不代表沒有批示。

另外,保險局同步對中壽一般業務檢查也發現,中壽未考量自身為獨立法人並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就母公司開發金控人員及其大股東辜仲瑩介入公司財、業務經營決策及人事作業,未落實公司治理致影響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像是辜仲瑩雖擔任開發金子公司開發資本董事長,但非該公司負責人,卻將業務、營運績效等陳報辜仲瑩秘書或邱德馨等人,再轉陳報予辜仲瑩,另該公司新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事宜也也是由辜仲瑩決定。

同時,邱德馨擔任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孫公司董事或董事長職務,並未任職於中壽,惟中壽相關人員有陳報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獎金報告、海外拓展業務等機敏資料予邱德馨,或透過開發金控人員轉送邱德馨。而余珊蓉擔任開發金、開發資本、國亨開發公司及該公司的董事,並擔任開發資本資深副總經理,但經查中壽人員對於新大樓的設計、採購、發包等作業有請示余珊蓉同意後再辦理後續事宜,顯示余珊蓉有介入中壽新大樓工程發包、裝修等非本職權責的核決作業,核有執行經理人職務及利益衝突。

不僅如此,保險局也發現,中壽將投資性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國亨開發公司經營旅館,租約議定過程中未見相關評估分析的簽報流程,全案僅於最後合約內容確定階段,始有簽報提報董事會,未建立相關評估分析、陳報層級、事後檢討等事前、事中、事後控管機制。而此案是由邱德馨提出「利潤共享原則」,並由該公司與國亨開發公司人員據以議定租賃條件,開發金財務、法務人員代表或基於國亨開發公司利益與該公司洽談租賃條件,開發金控人員角色錯置且有利益衝突,該公司有由金控人員主導租約議定過程與租賃條件,致影響該公司對租賃條件之獨立判斷及與交易對手洽商議約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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