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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政要基金會董事解任 二審再敗

長榮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基金會第11屆董事會沒有遵期改選下屆董事,侵害捐助人權利,將大哥張國華等全體董事送上法院,要解除他們的董事職。一審確認14名董事的委任關係合法,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6)日駁回。

2018年12月5日,長榮二房獨子張國煒辭任張榮發基金會第十一屆董事後,僅存鍾德美等14名董事,而該屆董事任期在12月17日屆滿。

張國政認為,第11屆董事遲遲不完成下屆改選,況且教育部在2019年9月、2020年2月份兩度函令基金會希望完成改選,基金會卻遲未辦理。他主張,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從基金會收受教育部第二次函文屆滿一個月,即2020年3月9日,鍾德美等14名董事與基金會之間的委任關係就不存在。

不過,張榮發基金會、張國華、鍾德美及柯麗卿等董事主張,張國政僅是基金會捐助人,不是現任董事也不具利害關係人身分,無權請求法院確認董事委任關係。此外,教育部的函文屬「行政指導」,不是按《財團法人法》規定作成的「行政處分」,沒有第11屆全體董事應解任的情事。

北院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上訴後,高院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教育部函文,認定是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張國政主張於教育部函文所定選舉期限屆滿後,張榮發基金會沒能完成第12屆董事改選,第11屆董事當然解任,並無理由,原審判決沒有違誤,將張國政的上訴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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