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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傳中國律師來台打官司 2大公會都開砲了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台商告奧地利商積欠貨款案,被告委任中國籍律師來台擔任訴訟代理人。(圖/翻攝台中地院官網)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台商告奧地利商積欠貨款案,被告委任中國籍律師來台擔任訴訟代理人。(圖/翻攝台中地院官網)

[NOWnews今日新聞]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前天(8月13日)開庭調查一件台中自行車零件商跨海提告奧地利公司積欠貨款6800多萬的案件,因為這家奧商委託一名劉姓中國籍男子擔任訴訟代理人,為了釐清他是否具有資格,在今年5月寄開庭通知要求他到庭陳述。

劉姓男子出庭時表示,他在中國擔任律師,同時也在奧商公司當法務,台商的律師立刻質疑中國律師可以在台灣打官司嗎?法官並未同意劉姓男子可接受委任,要他最慢2週提出在奧商任職的工作證明,並跟奧商討論是否確定要擔任訴訟代理人。

台商律師在開庭當天上網爆料此事,台中地檢署分案調查有無違反律師法,並在昨天(14日)火速約談劉姓男子,訊後請回,他已在今天上午搭機出境,檢方要求他下次來台必須出示證明文件。

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台北律師公會都在今天發表聲明,全律會表示會告發本案,北律則說強烈譴責,下個月會提案請台北、士林、新北3間地院加強審查「非強制訴訟代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資格。

全律會聲明如下:

一、關於本會會員於其社群媒體發表「今天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乙文,經查得知該劉姓中國律師是經台中地方法院以被告訴訟代理人身分傳喚,並藉此申請入境。劉姓中國律師並無我國律師資格,而係於中國東莞市經營律師事務所之中國執業律師,依法不得於我國辦理律師業務。然而,該劉姓中國律師竟使台中地方法院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傳喚,且實際到庭參與訴訟程序,並企圖繼續於台中地方法院執行律師業務。劉姓中國律師所為,已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之情形,本會將就此依法提出告發,並促請偵查機關依法訴追。

二、我國《律師法》第127條明文規定,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我國目前並無准許中國律師在台執行律師職務之法律依據,中國律師自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國從事律師業務。對於任何違法執行律師職務之行為,本會均將依法追究,以維護我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

北律聲明如下:

近日媒體報導,有中國籍人士於非強制訴訟代理的民事案件,以訴訟代理人名義進入我國,並在我國從事訴訟事務,本會對此予以強烈譴責。除呼籲相關機關加強此類人士的出入境管制外,本會亦將正式向北三院提案,強化非強制訴訟代理案件中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查,以保障國民及本會會員權益。

依律師法規定,在我國執行律師職務,必須通過我國律師考試、完成相關訓練、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才能依律師法規定於我國執行律師職務。外國人若欲以我國律師身分執業,須依我國法律參加律師考試、完成相關訓練、領取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後,方得為之。又我國雖設有「外國法事務律師」制度,但該等律師須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律師公會,且僅得執行其原執業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本會對於無律師資格而從事律師業務之行為,向來積極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絕不姑息。

中國籍人士出入境我國,依法應經一定程度審查。若有人刻意透過各種管道規避,除造成管制漏洞,更可能引發國安風險,不可不慎。針對中國籍人士於非強制訴訟代理案件,以訴訟代理人名義入境之情形,本會呼籲有關機關應加強審查,避免有心人士假借訴訟名義進入我國,並侵蝕我國律師制度。

對於不具律師資格者擔任非強制訴訟代理案件之訴訟代理人一事,本會將於10月的「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暨臺灣臺北、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議」中正式提案,請北三院加強資格審查,避免大眾在使用司法資源時權益受損,並保障本會會員的執業權益。本會亦將持續爭取擴大強制訴訟代理範圍,以促進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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