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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條款」三讀通過 虐童致死最重判死刑

▲立法院三讀通過「剴剴條款,虐童致死最重判死刑。(圖/記者林怡昕攝,2025.07.18)
- 記者林怡昕/台北報導 2025-07-18 12:39
[NOWnews今日新聞] 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起全台震怒。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2名涉嫌施暴保母姊妹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其實,去年立院三讀《刑法》286條,加重虐待7歲以下幼童1/2刑責。立法院這次補破網重新修法,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最重死刑。
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處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民眾黨團表示,鑒於依據《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之人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致未滿7歲之人於死或重傷,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並增訂死刑刑罰手段。
該案中午12時半許在立法院會進行二讀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105人,贊成60、反對45,贊成者多數通過,按贊成者包括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但這與民進黨團立場不同。三讀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59人,贊成59、反對0,贊成者多數。
根據根據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版本,在殺人罪,增訂《刑法》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2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再修正動議,在傷害罪,增訂《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7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7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满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討論第286條修法時,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質疑,第286條修正後的罪刑與第272條之1幾乎難見差異,他質疑民眾黨是以民粹方式處理。綠委莊瑞雄則表示,沒有人反對虐殺兒童處極刑,但不能亂修,應該放在殺人罪章,卻放在傷害罪章,不要以為定在7歲以下就可以杜絕,不要倉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