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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NONO慘了 性侵未遂一審遭判2年6月

▲藝人NONO之前為性侵案出庭。(圖/記者劉松霖攝,2024.09.02)

▲藝人NONO之前為性侵案出庭。(圖/記者劉松霖攝,2024.09.02)

[NOWnews今日新聞] 藝人NONO涉嫌對6名女子性侵、猥褻共7次,士林地檢署起訴痛批他品行低劣,利用藝人身分設下圈套,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全案在2月25日辯論終結,今日上午士林地院判決NONO2年6個月有期徒刑,檢方雖然認定他犯下7次罪行,但合議庭只認為其中一次構成強制性交未遂。

NONO本名陳宣裕,檢察官起訴他的7件犯行最早可追溯2008年,最後一次是2013年,直到2023年#MeToo運動時,網紅小紅老師出面開第一槍,控訴NONO犯罪時間長達20年、至少30人受害,有10人提出告訴。

最初本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曾傳喚NONO諭令50萬交保。後來有7名告訴人因為北檢沒有管轄權,移轉士檢,在2024年5月偵查終結,以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共7次犯罪行為起訴NONO。

起訴書指出,NONO在1990年代加入經紀公司成為藝人,之後加入吳宗憲旗下的「憲憲家族」,因此知名度大開,成為當時演藝圈「B咖一哥」,卻沒有思潔身自愛、當社會大眾的言行表率,反而利用知名藝人身分,藉由參加電視節目通告演出和社群交友平台流行的機會,妨害多位女子的性自主權。

2008年NONO在交友網站認識台北市一名櫃姐A女,約她下班吃宵夜,再以「擔心狗仔偷拍」為由載回家裡,在沙發上強吻A女耳朵、脖子,遭逢A女反抗,NONO照樣扯破絲襪並撫摸下體,直到A女哀求「請你不要這樣」才罷手。

2010年NONO透過臉書認識B女,開車載她買晚餐後回家,吃完飯叫B女洗澡,卻趁女方站在浴室外時拉下她內褲,以生殖器摩擦B女下體,NONO不顧B女反抗,強制性交得逞。

2010年NONO認識演藝圈晚輩C女,晚上開車要送她回家,途中轉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擁抱、強吻C女,看到C女受驚掙扎,硬把女方拖進汽車後座關門,扯開襯衫試圖解開內衣並扯掉內褲,同時拉下自己的褲子,將C女抱到自己大腿摩擦,直到C女頑強反抗並求饒才作罷。

2010年NONO約出前一年上節目認識的D女,一邊開車一邊摸對方大腿,等紅燈時強吻D女,在台北市某個河濱停車場讓D女下車,再以181公分的體型優勢強行擁抱,並伸手搓揉胸部、臀部。

同樣在2010年,NONO再度約出D女,強調有女經紀人陪同,一行人入住台中市的飯店後,要求D女到自己房間,對她露出生殖器還問她「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隨後將D女壓在床上性侵得逞,還說「看妳叫得那麼慘,這次先放過妳」。

2011年NONO載臉友E女去搭高鐵,中途轉往人煙稀少的停車場,撫摸對方私密處,又強拉到汽車後座強制性交得逞。

2013年NONO客串偶像劇時,在宜蘭縣議會巧遇之前在電視台認識的工作人員F女,等到外景工作結束,在議會女廁熊抱F女,搓揉對方胸部,還說「要不要跟我打砲?」F女假裝配合、趁NONO解褲帶時,拿出電擊棒電擊NONO,才逃過一劫。

北檢未移轉士檢、自行偵辦的3名告訴人,因為事證不足不起訴NONO,3名告訴人中2人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把案件發回北檢續查,北檢又移轉士檢偵辦。士檢也認定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告訴人又聲請再議,去年11月高檢署發回士檢要求續查。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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