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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適任」 進出爭議場所又「串說詞」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右)(圖/記者潘千詩攝)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5-02-25 14:53
[NOWnews今日新聞]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2020年1月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與檢察官同仁與多名警官聚餐後,前往博弈網站負責人郭哲敏開設的「八八會館」唱歌,接受無償招待;同年7月,又循相同「續攤」模式,前往「黃金大亨」涂誠文的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事件曝光後,她聯絡同為檢察官的學妹王涂芝,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認去過八八會館。法務部與監察院將黃錦秋移送懲戒法院,結果出爐,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黃錦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判決指出,黃錦秋兩次唱歌的場地,雖然無法證明是她直接洽談借用,但以她的身分和職位,應該要小心查證聚會場所適不適合,對於這種不對外公開營業,內部又有豪華娛樂設備的私人招待所,必須跟場所管理者有相當交情或特殊人脈,才可進入使用,但她輕忽、放任在場者提議前往、逗留使用,又沒確認有沒有人付錢,讓外界以為,八八會館和睿森銀樓與執法體系私下往來,有管道可以接近檢察官,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嚴重損害檢察官公正形象。
黃錦秋事發後意圖影響王涂芝的做法,違反《檢察官倫理規規範》第5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職務法庭認定,黃錦秋為了掩飾自身違失,以不誠實行為,嚴重損及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
職務法庭綜合考量,黃錦秋違失情節重大,已不適任檢察官,但考量她任職檢察官28年、檢察事務官可從事檢察輔助的工作,只剝奪她任職檢察官的身分保障,應該足以讓她警惕,以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事官。
黃錦秋不服判決,她依然否認跟王涂芝「串供」,還說不知道唱歌場地有問題,另外她聲請調閱通聯記錄遭到駁回,讓她很無奈。判決結果對她不公平,她一定上訴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