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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懲戒案 第二審判決結果出爐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右)。(圖/翻攝自司法院官網)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右)。(圖/翻攝自司法院官網)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彈劾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二審改以整體評價,今(2)日將原判決廢棄,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第二審由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任審判長,最高法院法官林瑞斌為受命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吳三龍、最高法院法官王梅英、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帥嘉寶為陪席法官。

石木欽2019年遭檢舉,指他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高院院長期間,與前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不當往來,涉嫌貪污。北檢偵辦後,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無對價關係,也沒發現涉及刑事犯罪予以簽結,但涉及行政不法部分向上陳報。同年9月,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

2020年8月,監察院認定,從涉訟當事人翁茂鍾的27本筆記本內記載,自1996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他長期與擔任法官的石木欽有宴飲、球敘等社交活動,且訴訟代理人在場時,石木欽沒有迴避,還提供法律諮詢等,有法官倫理違失,因而提起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石木欽的多數違失行為已超過時效,不然就是沒有違失證據,僅聯亞股票買賣有違失行為,判罰石木欽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一年,據悉,石木欽請辭前月俸約29萬餘元,一年約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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