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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林姿妙涉貪12.5年刑度過輕 宜檢提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判刑12年半,宜蘭地檢署認為,法院把起訴的收賄罪嫌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提起上訴。(圖/翻攝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判刑12年半,宜蘭地檢署認為,法院把起訴的收賄罪嫌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提起上訴。(圖/翻攝畫面)

[NOWnews今日新聞]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於去(2024)年12月31日宣判,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另依特殊洗錢罪,判有期徒刑3年6月、以及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不過宜蘭地檢署認為,宜蘭地院將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對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上訴書已於昨(3日)傍晚送達宜蘭地院。

此案檢方起訴15人,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與檢方認罪協商不上訴,連同林姿妙、一審獲判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目前擔任交通處長的黃志良等14人,檢方皆不符判決,提起上訴,據悉,上訴書已在3日傍晚送達宜蘭地院。

檢方針對林姿妙上訴理由,包括宜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有誤,加上林姿妙在偵查、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判處圖利罪的刑度過輕,再者,一部分的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至於一審唯一判無罪的黃志良,檢方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因此一併提起上訴。

林姿妙涉貪案被告中,也包括林姿妙女兒林羿伶、7名宜蘭縣政府局處首長及科長、2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林姿妙前助理,共15人;其中交通處長黃志良獲判無罪,其他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4月到12年6月不等刑期,扣除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檢方以被告否認犯行、無罪認定有誤、量刑過輕等理由,對14人提起上訴。

回顧本案,爆發於2022年1月13日,宜蘭地檢署指揮廉政官搜索縣府、縣長官邸等30處所,帶回林姿妙、及其女兒林羿伶、縣府局處長等20餘人,漏夜偵訊,諭令林姿妙80萬元交保,聲押數名縣府官員獲准;8月23日,宜檢對林姿妙等15人提起公訴。

去年12月31日一審判決出爐,宜蘭地院認定林姿妙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3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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