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司法焦點
為何是黃麟凱?全台37名死囚 槍決理由曝光

▲死囚黃麟凱於16日晚間10點02分在台北看守所執行槍決,法警按照慣例,點香祭拜、焚燒金紙,而37名死囚中,為何選擇黃麟凱,法務部曝光關鍵原因。(圖/記者李政龍攝,2025.01.16)
- 記者徐敏娟/綜合報導 2025-01-17 14:30
[NOWnews今日新聞] 黃麟凱於16日晚間槍決,遺體運送板橋殯儀館。據了解,全台共有37名待執行死刑的死刑犯,為何這次是年僅32歲,最年輕的死囚黃麟凱伏法,法務部表示,因黃麟凱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手段殘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這也是黃麟凱成為賴政府,第一起執行槍決的死刑犯。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於16日晚間記者會中表示,「部長鄭銘謙16日批准死刑犯黃麟凱執行令,於當晚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已完成執行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無辜喪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的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為黃麟凱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最高檢察署審查黃麟凱確定的第三審判決後,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等,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的要求。最高檢察署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黃麟凱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的事由,因而將黃麟凱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的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的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
法務部解釋,經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
法務部強調,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犯執行也至為審慎,而對於死刑審核程序更以最嚴謹的標準,以兼顧死刑犯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
2020年4月1日死囚翁仁賢槍決伏法,接下來,便是1月6日黃麟凱伏法,是去年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後的首例執法,而目前仍有36名在監死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