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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求償案 高院改判16.6億元

高等法院民事大廈
- 2022-04-21 11:17
RCA重大工殤求償案,「二軍」共1120人組成,求償73億元,一審判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其中1115人共23億餘元,上訴二審後,高院今(21)日改判RCA等公司應賠16億6740萬元。可上訴。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自1970年起在桃園、新竹、宜蘭陸續設廠,因違法排放致癌物汙染地下水,員工長期吸入、喝進有毒溶劑物質,致上千名員工罹患各種疾病,逾200人死亡,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1994年爆發汙染案,員工成立自救會,RCA則已脫產。
2004年4月,RCA自救會向北院提起求償訴訟,直到2018年8月,最高法院判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另246人廢棄發回更審,2022年3月,最高法院再判其中24人獲賠5470萬元確定,另222人廢棄發回更審。
自「一軍」一審勝訴後,另有1120位員工及已故員工家屬因沒有參與第一次求償,自稱組成「二軍」提告求償73億餘元,2020年12月,北院判RCA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1115人共23億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