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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錯多者無權提離婚 部分違憲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NOWnews今日新聞]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經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大法官認為,《民法》規定,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不分時間長短或持續多久,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訴請離婚,可能過苛,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2名外遇男子及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認為,該條但書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責任重者訴求離婚,婚姻只剩「懲罰」,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為此開庭辯論,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張,離婚攸關婚姻自由與制度性保障,但書規定可達成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社會性功能以及公共利益,且為最小侵害手段並具法益衡量的相稱性,請求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民法》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沒有違憲;但另外又規範,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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