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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團首腦求刑比幹部低!陳志5罪僅13年
▲柬埔寨太子集團首腦陳志遭北檢起訴5罪求刑13年,刑度低於4名幹部。(圖/翻攝自太子控股集團官網)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6-03-04 16:02
[NOWnews今日新聞] 臺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來台從事組織犯罪、非法線上博弈及洗錢107億,歷經140天偵辦起訴62名被告,對集團首腦陳志求刑13年、陳志的左右手李添20年、集團帳房陳秀玲18年、2名台灣核心幹部辜淑雯王昱棠分別為16年和15年;陳志身為「最大咖被告」,刑度卻比4名部屬還輕,原來他雖被起訴5項罪名,除了賭博罪單獨求刑3年,另外4罪均被視為洗錢罪的一部分,因此擇一重以洗錢罪論處求刑10年。
檢察官指出,陳志是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的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屬於太子集團最高層級,犯罪情節和所生危害均極為重大;陳志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共5罪。
檢方認定太子集團在台最高領導人李添實際主導在我國的犯罪行為,而且在美國起訴制裁太子集團後,下令同案共犯隱匿財產,因此建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上、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
新加坡籍的台灣太子不動產投資公司董事長陳秀玲,為太子集團主持、指揮跨國犯罪,在美方正式制裁太子集團後,配合李添指令要求部屬藏匿不法所得,遭求處有期徒刑18年以上、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
天旭國際人資長辜淑雯除了經手太子集團的洗錢和賭博業務,還會接收李添的指示,指揮同夥去水房領錢買名酒、茶葉、雪茄及藝術品,北檢對她求處有期徒刑16年以上、併科罰金8000萬元; 天旭負責人王昱棠在國內長期指揮所屬集團成員與洗錢、賭博犯罪事務,檢察官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併科罰金5000萬元。
律師包盛顥指出,本案犯罪集團經檢方偵結起訴,其中主嫌涉及組織犯罪條例及洗錢等罪,法院日後如果判決被告有罪,想像競合的結果,合併執行最長可能負擔10年以上的刑期,然而由於主嫌及部分共犯仍滯留國外,即便發布通緝,除非被告返台到案,或是透過司法互助模式將被告緝捕歸案,否則主嫌恐怕難以於我國接受司法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