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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新北院偷拍狼首曝光!二審出庭喊對不起
▲前新北地院調查保護室佐理員駱姓男子因裝設密錄器偷拍同事33次,一審針對不得易科罰金的犯行判刑3年,他在二審出庭時對被害人說對不起。(圖/記者劉松霖攝)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6-01-28 17:47
[NOWnews今日新聞] 新北地方法院一名從法警轉任調查保護室佐理員的駱姓男子,在辦公室、茶水間、廁所裝密錄器偷拍女同事裙底及如廁畫面共33次,去年(2025)1月一名男法警上廁所時察覺有異報案處理,這件自家人偷拍自家人的醜聞發生後一個月,遭到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林月琴踢爆質疑姑息養奸,驚動司法院澄清絕無包庇;駱姓男子涉犯妨害秘密罪,一審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為7個月,今天二審開庭,他對記者表示,因為還有很多債務,無力負擔被害人提出的求償金額,但仍想跟受害人說對不起。
駱姓男子2005年起擔任新北地院的法警,後來透過內部甄選成為佐理員,在新北院板橋第二院區的調查保護室上班,2025年1月11日因法警報案抓到他偷拍後,在1月16日辭職,7月22日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依據一審判決,駱姓男子利用下班時間,在板橋院區的辦公室座位下方、茶水間、女廁甚至男廁等4處裝設密錄器,犯案時間從2022年1月12日到2025年1月11日為止,共有15名被害人、33部影片,其中4人已與他和解,另外11人提出民事附帶賠償。
檢方起訴請求重判的理由是,駱姓男子憑藉職務上的權力、機會而犯罪,但新北地院認為本案受害者都是駱姓男子的同事,並無洽公民眾,他偷拍的行為無關執行公務或職務上的行為,不能因此加重判刑。

駱姓男子從偵查到審理都認罪,一審法官批評他身為公務人員應該知法守法,只為了私欲在公務機關內使用微型攝影機,偷拍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隱私、造成無可磨滅的傷害,顯然不能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審酌駱姓男子犯後態度、與被害者和解情形,對於他3次偷拍同一名女同事(以15萬元和解)以及最後一次偷拍男法警未遂的部分,判刑7個月可易科罰金,其餘29次犯行判處3年有期徒刑。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日首度開庭,有2名被害女子親自出庭,駱姓男子對她們當面道歉。
開庭結束後,記者詢問駱姓男子為何會在法院偷拍?有什麼話想說?他回答要說對不起。對於11名被害者提告民事求償,他說不便透露金額但無法負擔,因為他不是什麼有錢人、家裡負擔也很重,還有很多負債。記者追問為什麼會在上班地點裝密錄器?他不知該如何回答,只說主要想跟被害人表達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