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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紅燈看手機罰3000 高行院判不罰原因曝

▲陳男等紅燈看手機遭警方開罰,不滿上訴台北高等行政行院,逆轉勝訴撤銷原判罰。(示意圖/123RF)

▲陳男等紅燈看手機遭警方開罰,不滿上訴台北高等行政行院,逆轉勝訴撤銷原判罰。(示意圖/123RF)

[NOWnews今日新聞]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2025)年3月駕車行經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查看手機,遭警方認定違規使用手持行動電話,當場舉發並裁罰新台幣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車輛當時處於完全靜止狀態,僅短暫低頭查看訊息,並未以手持方式操作,也未影響行車安全。案件經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陳男當天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該路口停等紅燈時,遭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其「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並依規定裁罰。對此,陳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紅燈尚有約20至30秒,車輛完全靜止,他僅因聽到手機通知聲而低頭查看訊息,內容為兒子詢問是否返家,整個過程僅數秒,並未持續操作手機,也未忽略交通號誌,請求撤銷處分。交通裁決機關則認為,駕駛人於道路上使用手機即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陳男主張不足採信,請求法院駁回其訴。然而,法官審理後並未採納該見解。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立法目的,並非全面禁止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手機,而是針對「以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加以規範,其中「有礙駕駛安全」屬於構成要件之一,必須在個案中具體認定,不能僅流於形式判斷。

法官進一步指出,實務上常見執法機關僅因駕駛人未使用手機架,即逕行舉發,卻未區分車輛行進中或靜止狀態下的風險差異,也未調查使用時間長短、手機功能及實際目的,恐有違比例原則。就本案而言,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後發現,畫面中並未清楚呈現陳男確實「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員警於庭上證述時,對於手機位置、使用方式等關鍵細節亦無法明確說明。此外,取締當下也未進一步確認手機使用內容或保全相關證據,導致舉證不足。

法院認為,在紅燈尚有至少20秒的情況下,僅憑短暫查看手機的行為,尚難認定已達「有礙駕駛安全」的程度。既然舉發及裁決機關未能盡舉證責任,原裁罰即屬違誤,應予撤銷。

判決文末,法官也對執法實務提出提醒,指出我國對於非行進中使用手機的取締,長期以來衍生出不當作法,實有導正必要。法官強調,員警於取締當下即有機會釐清並確認構成要件事實,若能即時完備調查,不僅有助於後續司法審查,也可降低爭議發生,呼籲舉發機關未來應精進取締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與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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