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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爭取法庭直播 不滿駁回將提出抗告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圖/本刊資料照)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圖/本刊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犯貪汙等案件,北院將於 12 月11日起展開辯論程序。柯日前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聲請在辯論與宣判時採「同步直播」方式錄音、錄影,但合議庭審酌相關法規後,僅同意「事後」公開播送,當庭駁回直播部分。柯文哲不服,已決定提出抗告,並將在近日向台北地院遞狀。

據了解,柯與辯護律師檢視審理進度後認為,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交互詰問階段已全數結束,程序進入言詞辯論,已不存在實施辦法所列「外洩隱私致無法回復之損害」情形,因而主張法庭直播應可被允許。他將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4項前段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改准辯論與宣判程序的同步公開播送。

依審理規畫,本案下週起將展開為期兩週的證據提示與檢辯辯論,之後再另行安排宣判期日。外界關注,倘若高院准許柯的聲請,後續法庭活動是否能在第一時間以直播方式呈現,責任判斷將落在二審法院。

北院合議庭在前一次審查中指出,法律依據為今年7月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與10月施行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合議庭裁定,現階段僅允許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程序的錄音、錄影在事後公開播送;理由為該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無侵害國安、公共秩序或程序參與人生命、身體、隱私的虞,公開播送屬可行選項。

裁定並指出,公開播送原則上需完整呈現,且因所有被告相關事實密切相連,不宜分割,故其他共同被告與程序參與人之辯論及宣示亦將一併公開。

至於「同步直播」為何遭否決,合議庭解釋,依實施辦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影應採「事後公開」,其立法目的在避免直播造成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審判公平性之損害,因此柯的直播聲請不符許可條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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