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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認!《舊金山和約》是什麼?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近期表示不承認《舊金山合約》中,有關台灣主權歸屬等任何涉及中國作為非締約國的領土和主權權利的處置。(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近期表示不承認《舊金山合約》中,有關台灣主權歸屬等任何涉及中國作為非締約國的領土和主權權利的處置。(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NOWnews今日新聞]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上月26日在國會與在野黨黨魁辯論時,指出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已經放棄了有關台灣的一切權利與許可權,所以日本沒有立場對台灣法律地位來認定,台日關係是以非政府間的務實關係來維持的。然而,中國外交部近日強調,所謂《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是「非法無效」的,中國從未承認,引發議論。

中國今年屢竄改敘事!《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首先成目標

大清帝國在甲午戰敗後,於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將遼東半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永久割讓予日本,在第二條提到,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包含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澎湖列島,即英屬香港東北之大英島以北、緯二十五度十五分以南、經一百十九度三十一分以東之一切島嶼。條約具實質法律效力而非竊據,自此日本展開對台灣的實質治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的1943年11月,由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所發出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內容提到「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然而,在今年九月,中國外交部指稱,根據二戰期間的國際文件,要求日本把從中國所竊取的領土包括台灣歸還中國,但事實上,194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存在;同時,開羅宣言僅是聲明,是否在國際法上具實質法律效力長期具爭議。

1945年7月,美、英、蘇三國在德國波茨坦召開會議,發表波茨坦宣言。針對德國和日本,要求無條件投降;其中對於日本,重申了開羅宣言的內容,其中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提到,「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舊金山和約》是什麼?

中國外交部毛寧於11月28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舊金山和約》違反 1942 年《聯合國家宣言》「禁止與敵國單獨媾和」的規定,並指其違反《聯合國憲章》以及「國際法基本原則」,因此對中國作為非締約國而言「不具效力」。外媒追問,既然中方認定《舊金山和約》無效,是否意味著日本與其他47個締約國「仍處於戰爭狀態」時,中國外交部則未給出具體回應。

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落幕,大日本帝國於1945年8月15日,由昭和天皇宣讀《終戰詔書》,宣布無條件投降,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於9月2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命令第1項指示所有在中華民國(不含東北三省)、台灣及越南北緯 16 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的陸海空日軍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中華民國政府依據該命令於1945年9月9日於南京舉行受降儀式,接受日本投降,並在該年10月25日於台北公會堂,由日本末代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在降書上簽字,正式向盟軍投降。

然而,這項命令僅提到受降地點與對象,法律上的停戰和責任歸屬釐清,須有明確的和約簽訂來完成;但在1945年下半年,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由蔣介石領導的國民政府節節敗退,中國共產黨於1949年10月1日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撤退到同盟國託其代管的台灣、澎湖。

為解決並釐清日本於二戰後的戰爭責任與國際地位,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於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並於隔年4月28日生效,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提到,「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彭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不過,因當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仍在交戰當中,雙方皆無派代表參加《舊金山和約》簽署。

1952年《台北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於《舊金山和約》生效當日,在台北另外簽署 《中日和平條約》,又稱《台北和約》。和約第二條提到,承認依照公曆 1951 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衆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在第四條中也提到,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 1941 年 12 月 9 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意味著包含馬關條約及其他中日相關條款,二次大戰結果出爐後才無效,先前一直都是有效狀態。

到了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正式建交後,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簽定的《中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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