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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回收32元電鍋送老婦涉貪!一審免關

▲台北市清潔隊員回收一個殘值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拾荒婦人遭起訴貪污罪,一審判刑3月、緩刑2年。(圖/NOWNEWS資料照,非本案電鍋)

▲台北市清潔隊員回收一個殘值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拾荒婦人遭起訴貪污罪,一審判刑3月、緩刑2年。(圖/NOWNEWS資料照,非本案電鍋)

[NOWnews今日新聞] 去年(2024)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回收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遭到檢舉後,他花自己錢買新電鍋給老婦人,換回舊電鍋交還隊上,仍涉犯貪污重罪,士林地院今天上午判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2024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個還能使用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功能正常,隔天送給一名拾荒婦人。

清潔隊同事發現黃姓隊員擅自帶走回收物,提出檢舉而且有監視畫面為證,士林地檢署認定電鍋殘值只有32元,但他帶走轉送的行為仍觸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刑度5年起跳。

檢方起訴時已考量黃姓清潔隊員自首、歸還電鍋以及自白認罪,而且犯罪金額極低,依法可減刑2次,由法院來決定是否緩刑。

不過案情在媒體曝光後引發不少討論,有人批評檢方用貪污重罪起訴自認好心的清潔隊員並不合理、小題大作。

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先後表態,會修法減輕或免除小額貪污案件的刑罰;金額微小的貪污罪可以不起訴,如果在審判中,可建請法官判決免刑。

法院開庭期間,想找收下電鍋的拾荒老婦出庭作證,但黃姓清潔隊員不知婦人住處,買新電鍋也沒留發票。

法官認為黃姓清潔隊員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仍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所以不予免刑;黃姓清潔隊員的犯行與其他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情況相比還算輕微,而且對於所屬機關的收入狀況並未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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