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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色男碰全裸舞者手腳 性騷不起訴仍得罰
▲日本藝術家來台舉辦全黑展演,卻爆發觀眾偷摸女性全裸舞者的性騷擾事件,策展單位因此公告後續五場「特別演出」取消。(圖/翻攝IG)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5-11-21 16:11
[NOWnews今日新聞] 一名女舞者2022年情人節在台北市某個全黑展場中全裸跳現代舞,卻有男性觀眾以為可跟她互動進行「觸覺探索」,摸到女舞者的頭、手、腳,引發性騷擾官司,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市政府分別進行刑事與行政調查,檢方不起訴、北市府認為有性騷擾。動手亂碰女舞者的易姓男子提起行政訴訟,並把不起訴處分當「護身符」,想撤銷北市府的行政處分,卻吞了敗仗,律師包盛顥分析,性騷擾的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定義較嚴,必須是觸碰被害者特定部位例如胸部、臀部才會成罪,但行政機關認定性騷擾的裁量空間較大,兩者並不矛盾。
易姓男子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張,北檢已認定他沒碰女舞者身體的隱私部位,偵結不起訴,既然他獲得「檢察官認證」,北市府、衛福部仍認為有性騷擾並不合理。
本案刑事官司與行政處分真的互相打臉嗎?包盛顥律師指出,《性騷擾防治法》25條第1項提到:「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性騷擾罪明定被害人身體部位的構成要件是「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但易姓男子碰觸女舞者的「額頭、左手臂、左腳腳底板、腳趾頭」,因此檢方不起訴。

包盛顥表示,性騷擾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所適用的法條不同、構成要件也不同,行政法院自得本於法定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不受刑事不起訴處分的拘束,因此可做出不同的認定。
性騷擾罪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易姓男子雖不用面臨刑事責任,但被行政機關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會怎樣?包盛顥說,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由縣市主管機關處1萬到10萬元罰鍰,如果是利用權勢性騷擾,開罰金額提升為6萬到60萬元,也就是說,易姓男子如果不打行政訴訟,承認北市府調查結果,仍得繳納最高10萬元的行政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