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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花蓮台佔國地敗訴 高院改判賠549萬
▲中廣大樓。(圖/Google地圖@陳淵然)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2025-10-29 16:53
[NOWnews今日新聞] 交通部與中廣公司長年纏訟的花蓮台土地佔用案再現新發展。中廣早年以「買賣」名義將交通部管理的花蓮市民勤段國有土地移轉登記至自家公司名下,遭指違反《國有財產法》。歷經多年訴訟,土地已確定回歸國有,但中廣被控在2010年10月至2015年11月間仍持續使用土地,交通部遂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歷經三審後,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9)日再度改判,中廣須支付交通部549萬468元及自2015年9月9日起的法定利息,全案可上訴。
交通部指出,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1367之1及1367之2等國有土地,1987年12月31日遭中廣以買賣為由辦理移轉登記。該登記後經花蓮高分院判決無效並塗銷,土地已恢復登記為國有。交通部認為,中廣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期間無權佔用土地,卻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導致國庫受損,因此依法提告請求返還549萬餘元不當得利。
一審台北地院支持交通部主張,判中廣如數給付;但二審改認為,交通部直到2015年12月29日才登記為管理者,且雙方在同年10月與11月間就遷建及返還土地事宜有協調,中廣仍屬合法使用期間,因此改判免給付。交通部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認為,中廣於1949年由「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原由交通部同意掌理相關土地,性質上屬於借貸契約。惟中廣自1998年起已不再受政府委託辦理政令宣導等業務,借貸目的消滅,契約即告終止。此後中廣仍佔用土地,屬無法律原因使用,依法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換算,認定中廣在涉案期間應返還的利益共計549萬468元,並須自2015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