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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橋剪國旗因釋憲停擺審10年 今改判有罪

▲新北市政府國慶日會掛出國旗,2015年中正橋上有十多面國旗遭割毀,嫌犯涉嫌「侮辱國旗罪」,歷經10年仍未審結,而且從無罪改判有罪。(圖/翻攝新北市民政局網站)

▲新北市政府國慶日會掛出國旗,2015年中正橋上有十多面國旗遭割毀,嫌犯涉嫌「侮辱國旗罪」,歷經10年仍未審結,而且從無罪改判有罪。(圖/翻攝新北市民政局網站)

[NOWnews今日新聞] 2015年國慶日當天,連接台北市中正區與新北市永和區的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遭人剪壞割毀,檢警逮捕6名嫌犯,其中3人已獲判拘役20天定讞,其餘3人地院一審簡易判決拘役20天、地院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刑法》第160條的「侮辱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的疑慮,在2017年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到現在已8年仍無著落,加上憲法法庭處於停擺狀態,今年8月由高院另外三名法官拿回案件重啟審理,撤銷無罪判決,改判3名被告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

判決指出,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以及徐大為、廖安祈、許彤安(後三人已判決確定),2015年10月10日凌晨3點多,在中正橋上分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懸掛十數面中華民國國旗,以此方式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

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辯稱,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v. Johnson, 491 U.S.397(1989)判決見解,他們的行為是表達政治意見,屬於政治性象徵性言論

高院引用《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以及《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在國內,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並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總統、副總統宣誓時,應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可見中華民國國旗在憲法、政治及法律上,對中華民國之象徵意義甚為重大,從比較法上來看,德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也都有類似規定,因此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規定屬立法政策,乃國會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應由我國國會決定是否處罰及其處罰方式,並無違憲問題,被告雖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但該見解只是美國的法制狀態,對於本案並無參考援引適用的餘地

合議庭表示,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仍有一定界限,應受法律制約。具政治性質的象徵性言論,為兼顧對國家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的限制。

法官認為,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的表徵,褻瀆中華民國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如果行為人損壞、除去或污辱之國旗,非屬行為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而具有所有權之權能者,實已超出行使言論自由之必要限度,自屬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而應負刑法第160條第1項所定的刑責。被告宣揚政治性言論,雖然不是法律所禁止,但表達個人政治理念,不一定要藉由以美工刀、剪刀割毀橋上國旗的方法,才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目的,而且割毀十幾面、又不是自己所有的國旗,顯然已經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因此被告辯稱不是要侮辱中華民國國旗,行為屬於政治性象徵言論的辯詞,不足以採信。

承審法官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這是中華民國的「防衛性憲法條款」,因此任何意圖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進而實行損壞象徵中華民國存在的國旗之行為,都屬於憲法所不容許的行為。被告是中華民國國民,從小享受全體國民努力成果所提供的教育、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各種社會福利,雖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口號,卻以割毀中華民國國旗的方法侮辱中華民國,本質上就具有可責性。被告所為實際上是假藉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卻意圖侮辱中華民國,這種辯詞只是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合議庭解釋,原審判決認為被告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所為,係屬政治性言論,不得以刑法侮辱國旗罪責相繩,而為無罪諭知,尚有違誤;本院審理後,依卷內事證,認定被告等人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之犯意,客觀上亦有以公然方式損壞中華民國國旗之行為,共同犯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損害國旗罪,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撤銷改判。

高院指出,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等3人原應從重量刑,但考量她們第一次簡易判決處刑都量處拘役20日,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利益的保障;本案第一審繫屬日期是2016年8月10日,迄今已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這是因為高院先前裁定停審,訴訟程序的延滯不能歸咎被告,而且本案在法律及事實上相對單純,原應迅速審判,審酌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認為本案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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