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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男童籃球場手滑害跳繩女骨折 判賠15萬

▲7歲男童跟爸爸在彩虹河濱公園打籃球,玩球時不小心讓它滾到旁邊,當時有一名帶著三個小孩來場邊跳繩的媽媽剛好踩到籃球,因此摔倒骨折,法院判賠15萬元。(圖/翻攝台北市體育局網站)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5-09-10 17:26
[NOWnews今日新聞] 台北市一名三寶媽休假時與先生帶三個小孩去內湖彩虹河濱公園,她選在籃球場邊跳繩,當時有另一對父子在場上運動,爸爸投籃、兒子自己玩尺寸較小的兒童籃球,但不慎手滑,籃球往三寶媽的方向滾,還沒撿到球時,三寶媽腳落地剛好踩到球,左小腿、左腳踝骨折,因傷休養半年,她提告索賠76萬2439元,法官認為「籃球父子檔」有疏失,原本應賠31萬7619元,但三寶媽一邊跳繩一邊顧三個小孩,而且選在籃球場邊跳繩,對於球會碰到她的風險也可預料,所以要自負一半責任,賠償金得打對折,剩下15萬8810元。
判決指出,江姓女子在2022年3月19日下午與丈夫、三個未成年孩子前往彩虹河濱公園運動,她在籃球場外的椅子旁邊跳繩,同時間要注意三個小孩遊玩的情形。一名7歲王姓男童在球場底線附近玩球,但球沒控好,滾到江姓女子腳邊時,剛好她跳起落下,踩到籃球跌倒,送醫急救發現左側脛骨骨折、左腳踝粉碎性骨折,因此提告求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用、無法工作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共76萬2439元。
7歲王姓男童並非獨自一人在球場,事發前,他的父親原本帶兒子在球場中線玩球,見到江姓女子帶三個孩子過來並且開始跳繩,覺得不妥,所以把兒子帶到底線跟草皮之間的區域,讓兒子練習運球,自己則在場上投籃。
王姓男子辯稱,無法證明讓江姓女子受傷的籃球是從他兒子手中滾過去的,還說他兒子無法預知江姓女子會踩到籃球摔傷,並無注意義務。但法院調查,當時球場上雖然有其他人打球,只有王姓男童過去江姓女子那邊撿球,而且江姓女子的女兒也作證表示,看到媽媽跳起來時球滾過去,「除了那個小男生在玩球,沒有其他小朋友在玩球」。
法官指出,兒童控制球體的能力不如成年人熟練,如果因為控球不佳而滾落或彈出去,也不如成年人有能力立即補救;王姓男子因本案被告過失傷害,去地檢署應訊時也承認「投球時可能就沒辦法完全顧到他」,因此父子倆須為意外負責,
法院認為,江姓女子請求醫藥費18萬7649元、輔具費2萬970元、住院4天的看護費8000元、就醫車資1000元都屬合理;受傷9天後她就從公司離職,也不能證明之後沒工作是因為受傷,所以不能主張有薪資損失。至於精神慰撫金,江姓女子求償30萬,法官認為10萬比較合理。
原本賠償金額應該是31萬7619元,但判決提到,江姓女子在籃球場邊近距離跳繩,雖然該處並未禁止跳繩,但她應可預見籃球誤傳或彈出的可能,她在跳繩時,也需要去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法院衡量江姓女子對於運動場地風險的決定,而且她也承認會同時跳繩和看管三名未成年子女,認定她對於跌倒骨折的意外,也有違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情形,應負百分之50的過失責任,因此賠償金要扣掉一半,「籃球父子檔」須賠15萬8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