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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拒申請租補將挨罰 漲房租須半年前告知

▲內政部預計月底提出《租賃條例》修正草案,限制漲租幅度,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之年增率。(圖/家庭消費中心攝)

▲內政部預計月底提出《租賃條例》修正草案,限制漲租幅度,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之年增率。(圖/家庭消費中心攝)

[NOWnews今日新聞] 內政部於今(4)日的行政院會報告「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規劃方向。其中,內政部預計月底提出《租賃條例》修正草案,包含限制漲租幅度,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之年增率,且房東如要漲租,須提前6個月告知;房東不得有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等行為,違者受罰。

根據內政部簡報,租賃條例修正有4大面向,包含一,房客享有訂約及續約合計3年租期,房東僅能因自住收回房屋;二,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的年增率;三,房東不得有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等行為,違者受罰;四,未來租屋糾紛可向公所申請免費調解或法律訴訟扶助。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董建宏表示,總統賴清德、行政院長卓榮泰非常關切租屋族的權益平等,這個月初會積極跟外界溝通,收回相關意見後,9月中會在內政部的會議討論,並於9月底送至政院審核確認,再送到立法院審議。

針對租金試算,董建宏舉例,租屋契約是今年1月1日簽訂,房東必須在6個月前告訴房客要漲租,也就是在今年6月底前,就要告訴房客要漲租。漲租比例要以告知當月的房租指數作為漲幅依據,相關公式溝通後就會訂定。

至於租期為三年的考量,董建宏指出,社宅目前也是「三加三」年,希望租客的權益同步,保障房客也保障房東,房東、房客租屋的第一年若愉快,就可以續租,變成一加二,三年後若還要租,則再重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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