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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營擬修法反對押人取供 律師3點理由相挺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羈押禁見1年,黨團已在立院提案修法,擬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理由。(圖/記者朱永強攝)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羈押禁見1年,黨團已在立院提案修法,擬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理由。(圖/記者朱永強攝)

[NOWnews今日新聞]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羈押禁見1年,立院黨團新會期已提案修《刑事訴訟法》,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理由。黨團今(3)日表示,檢方只需「臆測」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完全違背憲法「無罪推定原則」與釋字665號解釋,曾擔任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呂丁旺律師,今也提出3點主張支持修法,反對押人取供。

民眾黨立院黨團今指出,黨團已提出修法,明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可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做為羈押理由,而要「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聲請羈押,以避免「押人取供」戕害人權。

不過,由於法務部與劍青檢質疑民眾黨團的主張沒有法界人士支持,黨團今特說明,上週台灣陪審團協會就已發出聲明稿表達支持,並表示此修法是台灣司法改革契機,可使台灣人的人權與民主自由獲得基本保障。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教授也公開痛批,檢察官們的反對是死抱著「自白是證據之王」的落後觀念,只想著押人取供,擁護威權思想。

而曾擔任過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呂丁旺律師,今日也列出3點主張,對修法表示支持:

1、「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與刑事訴訟人權現代化思潮暨刑事訴訟的變革趨勢相符,殊值贊同。

2、原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的立法背景,係在往昔「以自白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的產物,曾造成眾多冤、假、錯案,後改採「以物證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所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以說是20世紀的遺毒。

3、進入21世紀後,各種智慧型犯罪層出不窮,所講究的是科技偵查與科學辦案,不能停留在以證人所說的話來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如果沒有物證,僅憑人證就要入人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

呂丁旺強調,台灣司法必須進步,不能再受舊時代威權體制遺毒所害。更不能再僅憑拼湊的物證,被羈押取得的人證,構陷人入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與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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