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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穆斯林控雇主摸脖子 檢:非隱私不算性騷

▲這名嫁來台灣的穆斯林控訴前雇主摸她脖子意圖強吻,但檢方不起訴。(圖/翻攝畫面)

▲這名嫁來台灣的穆斯林控訴前雇主摸她脖子意圖強吻,但檢方不起訴。(圖/翻攝畫面)

[NOWnews今日新聞] 一名嫁來台灣、曾在「雲端廚房」工作的伊斯蘭教外籍女移工投訴,老闆在她上班第一天抓她脖子、意圖強吻她,市政府認定性騷擾成立,但地檢署偵辦不起訴,理由是脖子並非《性騷擾防治法》明定的胸部、臀部或隱私部位,所以觸碰脖子不構成性騷,移工對於這個結果難以接受,覺得非常委屈;遭投訴的業者對此回應不予置評、尊重檢方。

依據移工提告內容,去年(2024)11月18日下午4點多,雇主趁她不注意時觸摸她脖子還企圖親吻,她當場後退才沒讓雇主得逞,她認為雇主涉犯利用權勢性騷擾、強制猥褻和強制等3項罪嫌。

雇主否認犯罪,跟檢察官強調當時移工詢問他能不能把多餘的餐點帶回家,他同意後,移工說了一句「我能對你說聲謝謝嗎」,他說可以,沒想到移工主動靠近想親他,因此被他推開,這就是唯一的身體碰觸,他沒摸到移工的脖子。

   ▲提告的穆斯林移工認為,自己是虔誠教徒,脖子也是隱私部位不容隨便碰觸。(圖/翻攝畫面)
▲提告的穆斯林移工認為,自己是虔誠教徒,脖子也是隱私部位不容隨便碰觸。(圖/翻攝畫面)

檢察官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移工對雇主說「今天是我最忙碌的一天,謝謝你」、「無論如何,非常感謝你」,並未提及雇主性騷。另一個關鍵是,就算雇主觸摸移工的脖子,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檢方認為脖子並非身體隱私部位,碰了也不犯法;移工指控雇主意圖強吻,但這條法規並未處罰「親吻未遂」的行為,因此不起訴。

移工的委任律師何孟臨曾聲請再議,主張檢察官只調查有無性騷擾,沒細究雇主是否犯下強制罪或強制猥褻,但移工提告時已明確指出,雇主涉嫌抓住她脖子作勢親吻,這是限制人身自由,也壓制移工的性自主權;何孟臨認為,移工身為弱勢外籍女性,在台灣找工作不容易,如果遇到職場性侵犯,更可能會畏懼失去工作,而避免跟雇主發生衝突,不能因為事後對話紀錄沒有明講這件事,就當作沒發生過。

何孟臨指出,依照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女性脖子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並非兩性之間可以任意觸摸之處,觸碰脖子在男女的親密行為中,常帶有性含意、性暗示,是一種挑逗、調戲的舉動,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應構成性騷擾;移工是虔誠伊斯蘭教徒,脖子當然是她們隱私部位,平常都用頭巾包起來,就算來台灣入境隨俗取下頭巾,脖子仍是她們認定的隱私範圍。

記者實際上門尋找雇主,他回應跟這名前員工仍有官司進行中,對於性騷案沒有任何評論,他信任刑事案件的偵查結果。

至於市政府為何認定性騷擾成立?因為移工在案發當晚有告知先生和先生的叔叔,案發5天後就醫轉述事發經過,而且診斷出焦慮、失眠等症狀,有病歷表和診斷證明為證;相較之下,雇主反控移工才要強吻他,但沒跟其他人說這件事,在案發2天後知道移工向市府申訴性騷擾,他才找警方報案,因此勞動局採信員工說法,調查結果是成立性騷。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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