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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不服京華城案又延押 抗告遭高院駁回

▲柯文哲今日出庭勘驗扣案行動硬碟。(圖/NOWnews攝影中心)

▲柯文哲今日出庭勘驗扣案行動硬碟。(圖/NOWnews攝影中心)

[NOWnews今日新聞] 台北地院日前裁定京華城案在押被告柯文哲、李文總、沈慶京、應曉薇從6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4人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日裁定駁回。

高院指出,原裁定認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北院裁定認為被告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 4 人所犯之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均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且審酌被告 4人供述、爭執事項、證據調查進度後,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因而裁定均自 114 年 6 月 2 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被告 4 人雖以原審調查部分證據結果,爭執其等並未涉有本案犯行。然被告 4 人是否確實涉犯起訴罪責,屬於原審法院綜合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結果而為實體認定之問題,尚不得僅依調查部分證據呈現之狀態,即認為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

原羈押裁定係為確實防止被告 4 人串證而裁定羈押禁見。核諸原審之審理計畫,本案現處於證據調查階段,尚有諸多重要證人未進行交互詰問,並無抗告意旨所稱重要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而無羈押原因或必要性之情事。

被告 4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原審中,均得依自主意思充分主張、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及陳述意見,且原審已盡力維護被告 4 人訴訟權益,並無抗告意旨所指因受強制處分而侵害其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情形。

至於沈慶京主張罹患疾病身體狀況不佳一事,業經原裁定說明其辯護人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待原審依其聲請意旨另行調查處理。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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