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快訊

送電鍋反揹罪!藍委喊1解方 律師傻眼了

▲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回收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孰料卻被人檢舉,遭判刑3個月、緩刑2年。(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回收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孰料卻被人檢舉,遭判刑3個月、緩刑2年。(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回收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遭到檢舉後,他花自己錢再買新電鍋給對方,換回舊電鍋交還隊上,仍涉犯貪污重罪,遭判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社會輿論炸鍋,紛紛替該清潔隊員抱屈,更有藍委喊話要下修貪汙罪的金額。對此,律師林智群警告,此舉反而會衍生出另一大問題,「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

社會高度關注此案,近日國民黨立委蘇清泉透露,同黨立委翁曉玲已為此案提案修《貪汙治罪條例》, 要將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然而,林智群強調,該個案其實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對不是翁曉鈴那種。

林智群指出,貪污罪是「微罪」嗎?微罪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翁曉鈴不要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他更怒嗆:「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林智群續指,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一開始殺意堅決,說只能判重不能判輕;後面碰到個案,又覺得判重不合理,要求法外開恩,這些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一堆人抱怨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說明,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至於有些人說,為什麼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群解釋,那個法條的前提是「輕罪」,貪污罪是重罪,不適用。最後,他也喊話:「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不懂就不要亂修!」

立即加入NOWnews今⽇新聞官⽅帳號!跟上最HOT時事

查看原始文章

查看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