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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萬華訴願成功 劉世芳:國籍法沒解釋空間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擔任民選公職,1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的其他國籍。(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擔任民選公職,1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的其他國籍。(圖/內政部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國籍認定爭議遭解除職務,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花蓮縣政府審理後,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將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18)日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擔任民選公職,1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的其他國籍,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率領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就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劉世芳說,到目前為止,內政部還沒有收到花蓮縣政府,或者包括富里鄉公所這次訴願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無從查考,會請內政部同仁到地方政府了解狀況。

劉世芳表示,《國籍法》解釋的主管機關在內政部,根據《國籍法》第20條,民選公職當選者,在1年之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他國國籍,內政部是根據這樣的法律規定,要求地方縣政府一定要按照這樣的規定來處理解職。

劉世芳也說,按照目前《憲法》,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國籍法的限制還是一樣,擔任民選公職,在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一律要放棄,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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