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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男酒後揮刀遭壓制喪命 五警全數獲判無罪
▲游姓男子酒醉鬧事遭壓制死亡案,桃園地院與高院均認警方執法合於比例原則,全案判無罪定讞。(圖/翻攝畫面)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2025-11-05 13:43
[NOWnews今日新聞] 桃園市游姓男子2019年8月間酒後鬧事,遭警方壓制過程中死亡一案,歷經五年審理,高等法院今(5)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5名蘆竹分局員警全數獲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2019年8月20日深夜,37歲游姓男子與女友在蘆竹區「海之味餐廳」用餐時因酒後爭執情緒失控,持鋸刀向客人揮舞,隨後又跑到店外揮刀。蘆竹警分局南崁派出所獲報後,派出呂銘信、鍾沅佑、林哲宇、許亞楠、陳瑋翎等5名警員到場處理。過程中游男拒捕並揮拳襲警,警方上前制止並壓制於地,過程中游男一度出現嘔吐、呻吟,之後陷入昏迷,送醫不治。
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5名員警壓制過程中未注意被害人狀況,且多人同時施力於肩膀、四肢,使用強制力逾越必要程度,導致游男因「姿勢性窒息」缺氧死亡,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桃園地院一審認為警方處置合乎比例原則,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時指出,法醫研究所鑑定雖認游男死因與壓制行為有關,但仍存在諸多疑點。合議庭指出,游男心臟阻塞情形已達足致心因性猝死程度,且事發前曾因酒精中毒導致情緒激動、掙扎劇烈,這些外部促因均可能導致死亡,難以確認死因完全歸責於警方行為。
法院並認為,警方當場依現行犯逮捕執行管束,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在客觀環境下以膝壓肩、手壓四肢等方式制止,被認為屬「侵害最小之手段」,且過程中員警持續注意被害人狀況並通報救護車,無明顯疏失或過失情形。
合議庭綜合全案事證,認原審判決以檢方舉證不足為由判決無罪,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遂予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