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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師聚餐遭強吻!判鏡週刊高層好友賠94萬

▲台北地方法院。(圖/記者劉松霖攝)

▲台北地方法院。(圖/記者劉松霖攝)

[NOWnews今日新聞] 台北市一名女律師因為承辦鏡週刊的官司,配合事務所老闆與週刊高層應酬,席間賓客還有一位老闆的朋友是汽車公司主管,卻將手放在女律師大腿內側往私密處滑動,並在划拳猜贏時強摟硬親女律師,因此吃上官司。刑事部分以強制猥褻罪判刑10個月,目前還在最高法院審理;女律師民事求償246萬8100元,台北地院認定女律師看精神科60次、心理諮商141次、就醫車資、診斷證明等費用都是合理支出,全數判准,汽車公司主管對女律師說她不是朋友喜歡的「長髮白皙大奶妹」構成性騷擾,判賠5千元,猥褻女律師部分判賠80萬,至於女律師主張1年3個月無法工作的損失則不被採信,合計判賠94萬8110元。

本案發生在2021年4月23日晚間,女律師因為事務所老闆邀約,與鏡週刊高階主管以及幾位老闆的朋友先去八德路一家熱炒店聚餐,再去中山區一間酒吧續攤,涉及性騷擾、強吻女律師的本案被告黃姓男子,是女律師老闆「從大學喝到現在」的群組友人之一,也是鏡週刊2名高層的好友。

北院民庭法官調閱刑事案件的卷證,認定黃姓男子在酒吧對女律師催酒、捏臉、用左大腿緊貼女律師右腿的方式擠她,明知女律師拉開距離,還是貼過去摟肩膀、摟腰,甚至用左手放在女律師左大腿內側往鼠蹊部與生殖器的部位滑動。

女律師後來不勝酒力前往廁所吐,吐完開門發現黃姓男子擋在門口不讓她出去,直到一名老闆的朋友過來解圍,她才脫困,但回到座位後,黃姓男子又擠過來摟腰摸背,意圖把手伸進女律師的褲頭,遭到制止後,黃姓男子站到女律師背後按摩肩膀,之後用左手跟女律師十指緊扣,不讓女律師掙脫,再跟別人划拳,猜贏後以雙手拉住女律師的脖子往自己這邊靠,並打算嘴對嘴接吻,因為女律師掙扎,只有親到她的臉頰。

親臉事件發生後,席間其他人看不下去,為女律師換位子、關心她的狀態並表明會保護她,眼看黃姓男子又湊上去想碰女律師,趕緊把人拉走。

在場還有2名鏡週刊主管,其中一人看到黃姓男子搭女律師的肩膀,除了問黃姓男子「你跟她這麼熟喔」,並從原本座位起身,擠進他們兩人中間坐,事後在「從大學喝到現在」群組提到黃姓男子「一直摸」,擔心女律師會告他;另一人則在「從大學喝到現在」群組批評黃姓男子是色狼,並在酒把現場傳訊息「我的同學很愛妳」給女律師,希望女律師如果感覺不舒服可以表達,他會阻止黃姓男子。

民庭法官認為,在場證人足以證明黃姓男子的確舉止不當,不只對女律師搭肩、碰手,還多次違反她意願觸摸、捏握、強吻,已構成強制猥褻,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

女律師在刑事一審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246萬8100元,包含4年就診精神科60次的醫療費、接受心理諮商3年共141次的諮商費、就醫與諮詢車資、開診斷證明書費用,她另外主張從2021年5月到2022年8月期間因本案而無法工作,損失收入82萬5千元,以及黃姓男子用言詞性騷擾、強制猥褻等精神慰撫金。

民庭法官判准所有就醫諮商相關花費,黃姓男子性騷擾部分須賠5千元、強制猥褻部分須賠80萬元;對於女律師主張工作損失,則因為黃姓男子舉證,女律師在2021年9月、10月曾單獨承辦其他案件,代表女律師在強吻案發生後還是可以工作,只是醫生認為她不適合處理自己受害這件案子而已,因此無法判賠工作損失。

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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