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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亮票「付5千元緩刑」變5萬!理由曝光

▲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大罷免亮票案認罪答辯並請法院比照類似案件讓他以支付公庫5千元的代價附條件緩刑,不過台北地院判決的金額是10倍:5萬元。(圖/記者劉松霖攝,2025.12.31)

▲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大罷免亮票案認罪答辯並請法院比照類似案件讓他以支付公庫5千元的代價附條件緩刑,不過台北地院判決的金額是10倍:5萬元。(圖/記者劉松霖攝,2025.12.31)

[NOWnews今日新聞] 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2025年第一波大罷免投票日因亮票爭議涉犯選罷法,他在法庭上採取認罪答辯,辯護律師主張「過失亮票」並引用一份蓄意亮票案的附條件緩刑為支付公庫5千元,希望台北地院比照相同行情判決,今日法官雖宣判拘役55天可緩刑,但支付公益金的金額為5萬元,是趙少康提出的10倍,理由是「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

去年開完庭,趙少康對媒體表示,「大罷免已經過了四個多月,我今天還在出庭」,事發時他覺得時間還早,希望大家踴躍投票,不管支持或不支持大罷免,票總是一件好事,所以我想說「把票也秀一下」,因為離媒體所在的門口很遠,以為拍不清楚,沒想到「媒體那個鏡頭是很長的,是可以拍得清楚的」。

趙少康說,檢察官為這個這麼小的事起訴,其實也是浪費司法資源,不過再怎麼樣,違反選罷法他承認不對,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趙少康委任律師葉慶元在庭上強調,趙少康是過失亮票,沒有惡意,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而承認違反選罷法,請法官考量這是犯後態度良好。亮票立法目的是避免賄選,趙少康不可能成為賄選對象,請法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葉慶元引用嘉義地院一份判決,被告刻意亮票,遭判拘役10天、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千元,因此盼本案衡酌先例處理。法官問趙少康能接受附條件緩刑嗎?葉慶元代答,希望比照嘉義的案子,意即付5千元。

北院判決理由指出,趙少康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他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的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別人及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秘密性、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行為顯然不當;但考量趙少康坦承犯行、他自述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沒有前科等因素,以及檢察官量刑意見,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判決指出,趙少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且犯後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的訴追程序並承諾絕不再犯,足以相信趙少康確實有悔悟之心,因此對他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北院並且認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所以趙少康在本判決確定的隔天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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