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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議員陳怡君詐領助理費 一審7年10月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遭控收賄、詐領助理費,士林地院判決7年10月。(圖/記者劉松霖攝)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遭控收賄、詐領助理費,士林地院判決7年10月。(圖/記者劉松霖攝)

[NOWnews今日新聞]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詐領助理費384萬8568元、收建商賄賂70萬5894元,檢方起訴陳怡君與助理等7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賄」、《洗錢防制法》的「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偽造署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今日下午士林地院宣判陳怡君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依據《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議員「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須解職,但本案可上訴尚未確定。

陳怡君在起訴移審時,只承認詐領市議會助理費、否認收賄,後來鬆口也認了收賄。

一審辯結時,陳怡君落淚哭訴認罪知錯,並強調自己不是貪心的人,從政目的並非賺錢,因為開銷太大入不敷出才犯錯,本案起因於服務處經營困難,她兩屆選舉都虧損,生活並不富裕,但政黨活動需要經費,辦一場造勢活動要花4、50萬,政黨只補助3、5萬元,資金缺口龐大。

陳怡君補充,如果民意代表連節慶開銷或水電費都拿不出來,會被選民質疑能力;如果她要賺錢,不會把家人房子當服務處使用、少賺租金,她絕非貪圖享受的人。

士檢偵辦本案,於去年(2025)2月20日聲押禁見陳怡君獲准,6月3日偵結起訴後,士林地院仍裁押、並在8月底延押。陳怡君提抗告,高等法院9月12日罕見提訊她出庭訊問,並在評議後裁定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監控,每晚6點到10點使用個案手機拍照報到。

陳怡君貪污案還創下司法首例,過往高等法院認同抗告有理,都是撤銷原裁定發回地方法院重裁,但二審法院提訊在押被告出庭並自為裁定,是史上第一次。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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