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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賓士C200不安全才失火!判賠1萬理由曝
▲台北市一名賓士C200車主遇到火燒車,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與發電機故障有關,因此他向總代理與經銷商求償104萬元,不過法院只判賠1萬。(圖/翻攝維基百科)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6-01-05 13:56
[NOWnews今日新聞] 台北市一名賓士C200的車主,前年(2024)行經中山北路四段時突然起火,郭姓車主並未受傷,只有引擎機件燒壞,他認為這款2016年出廠的車輛屬於原廠曾召回的「火災風險車」,因此向賓士求償車損、交通代步費以及精神損失共104萬元,法院依據消防局鑑定報告,雖認定C200失火與車輛不夠安全有因果關係,但只判賠精神慰撫金1萬元,並在判決中解釋這位車主「告錯法條」。
郭姓男子沒找律師打官司,他狀告賓士的台灣總代理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與經銷商中華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賓士公司2021年8月9日對於2014到2018年3月間生產的205世代Mercedes-Benz C200發布召回公告,因為M274直列4缸引擎的控制單元軟體可能不符規格,在特定操作與環境條件下,交流發電機橋式整流器上的部分二極體可能超過最大工作溫度,導致二極體會超過最大工作溫度而發生故障、短路,有發生火災的風險。
賓士公開召回12天後,郭姓車主將C200開到中華賓士關渡廠更新引擎控制軟體。2024年5月23日下午2點多,郭姓車主開車載女性友人外出時,中途起火燃燒,消防隊獲報前往發現車輛冒煙,火勢燒損引擎機件、燃燒面積約0.5平方公尺。
郭姓男子主張C200發電機故障起火燃燒,造成車子毀損的損失是75萬元,他須另外搭車代步的交通費用是4萬9600元,加上火燒車驚嚇他的精神損失25萬元,合計求償104萬9600元。
台灣賓士公司與中華賓士公司認為C200上市販售前,已通過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並無瑕疵疑慮,並反控郭姓車主在2018年7月、2024年1月去外廠換電瓶,沒在原廠維修、也沒使用原廠電瓶;消防局鑑識只有確認起火點,並排除人為縱火而已,未確認發電機起火原因,更沒歸咎於車輛電子軟體故障或引擎控制軟體更新。賓士主張,郭姓車主的C200並未燒燬,更換發電機就可以回復原狀,卻請求全車的市價,於法不合。
台北地院調查,C200正常行進期間,沒有任何足以使車輛失火的外在條件卻還是起火,對於駕駛車輛的消費者而言,應該可以期待車輛正常行駛、不會遇到燒起來的意外狀況,何況賓士曾發布「發電機火災風險」的召回公告,可見即使是通過主管機關審驗的車輛商品,仍不足確保將來實際上路一定安全無虞。
法官指出,郭姓車主與賓士公司都沒有針對C200的安全性聲請鑑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但賓士公司無法證明C200上市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沒有證明召回更新控制軟體後就具有安全性,所以無法做出對賓士有利的認定。
台北市消防局鑑定報告提到,起火點是引擎室左前側下方發電機,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遺留火種(含未熄菸蒂),車輛引擎室內除了發電機和周遭有燒燬,其餘機械組件並未受到波及,也沒發現滴落的油漬,起火原因可再排除車輛機械因素以及車輛燃料洩漏接觸機件高溫導致起火燃燒,起火處除了「電氣因素」之外,沒發現其他火源。
消防局拆解發電機,查出定子線圈受燻燒嚴重變黑,而且有明顯熔斷情形,橋式整流器3號二極體端子也明顯熔斷,1號二極體受燒燬嚴重,顯示發電機內部產生高溫並起火燃燒;對比賓士召回文件所提的原因:「交流發電機橋式整流器上的部分二極體可能會超過其最大工作溫度,致使二極體發生故障。如有任何一組二極體發生故障,並伴隨短路。可能會造成交流發電機定子線圈的溫度升高,有發生火災的風險」
因此法院認定,賓士C200起火燃燒與車輛欠缺安全性有因果關係,台灣賓士公司與中華賓士公司應依照消保法賠償郭姓車主所受的損害。
既然C200遭法院認證為危險車,為何失火車主僅獲賠1萬元?律師劉韋廷分析判決,法官是「三段式邏輯」:
1.責任成立(消保法7到9條)
法院用消保法第7條之1倒置舉證責任,被告要證明車輛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但雙方都沒有聲請鑑定,被告也沒拿出足以具有說服力的安全性證明,所以法院就認定不利於被告:車輛欠缺安全性。
2.因果關係成立
法院引用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發電機故障,而且機件燒毀情形召回文件描述的風險跡象相似,所以認定因果關係成立。
3.損害項目被「法律切掉」
車損、代步費被切掉,是因為法院採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339號的判決意旨,消保法第7條主要賠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或「商品以外財物」損害,商品「自體損害」與「純經濟損失」不在消保法第7條的財產保護範圍,也就是說,車子燒毀的損失與代步費無法獲賠。
因此只剩下「驚嚇」這種心理健康層面的侵害,法官用《民法》第195條來評價,承認這是一般人客觀上正常反應的恐懼與情緒痛苦,但最後斟酌身分、資力、事故情狀等,酌定慰撫金1萬元。
本案可上訴。郭姓車主難道一籌莫展了嗎?一審法官在判決中有指點明路,「商品因本身缺陷或不具安全性,致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而生之財產上損失,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消費者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等規定請求賠償。」
劉韋廷解釋,買車如果發生損害,甚至造成車損的狀況,原則上是依照買賣合約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商品製造人」只負責因車輛瑕疵導致駕駛、乘客身心受損的賠償,以本案為例,針對車子本身燒毀的部分應由出賣人負責賠償,而非商品製造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