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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可介入職場不法侵害案?

▲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究竟有無權責推翻人資單位對調查結果?(圖/NOWnews資料照)

▲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究竟有無權責推翻人資單位對調查結果?(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國票證券副董事長陳冠如的職場不法侵害案再成焦點。究竟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有無權責推翻人資單位對調查結果?整起爭議案該如何看其法規與公司治理精神?相關人士先對審計委員會的職權與精神分析。

由於媒體將國票金控審計委員會,於「陳冠如副董事長職場不法侵害爭議」一案的作為,解讀為「無權重啟調查」或「程序違法」,相關人士對此提供部份觀點供外界參考。

首先,審計委員會的法定職權其實遠大於一般外界認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核心職責包括:

1.  同意公司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考核其有效性(第14條之5第1項第1、2款)。

2.  準用公司法對監察人的監督職權(第14條之4第3項)。

3.  辦理該法第14條之5所列9項重大事項之審議。

而「內部控制制度」的範圍,就包含「勞動法令遵循」及「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的執行成效,所以審計委員會本於法定內控考核職權,足以對可能影響公司治理或法令遵循的重大事件進行獨立評估。這和勞動部的個案申訴程序,其實分屬不同層次,沒有衝突。

再者,這個案子的審計委員會作為於法有據:

1.  審計委員會於接獲人力資源處初次調查報告後,發現原調查小組成員與當事人間存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7點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情形,獨立性已受質疑。

2.  為確保內控機制的有效性,審計委員會以2:1決議,委託四位外部獨立律師進行補充性事實蒐集(含調閱資料、訪談相關證人),重點放在「證據鏈的完整性」與「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上不法侵害」的專業判斷。

3.  最終評估結果為「不成立」,並要提報董事會討論,完整程序均已記載於審計委員會會議記錄。

以上的作法,僅是審計委員會行使《證交法》賦予的「內部控制有效性考核」職權,並非外界所稱的「重啟調查」或「推翻人力資源處結論」,更未取代勞動部認證的申訴程序。

第三,勞動部114年勞動字第11405303號函中,並沒有否定審計委員會角色,這份公文確認了公司人力資源處,初次調查程序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指引的要求,但沒有對審計委員會後續的內控考核行為,表示禁止或否定。如果將這份公文解讀為「審計委員會不得再過問」,明顯超出函釋本意。

事實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應是公開發行公司強化公司治理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委員會的監督行為被貼上「越權」、「重啟調查」等標籤,恐將嚴重打擊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義,也與金管會近年積極推動的「審計委員會實質運作」政策背道而馳。

該人士也認為,特定媒體的報導內容,如果將其誤導為:「勞動部明確指出審計委員會無權重查,形同確認重啟調查不具效力」,恐有強加推論、栽贓勞動部否決公司治理監督之嫌,畢竟函件僅限程序確認,沒有使用「重啟」或「不具效力」等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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