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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平會有條件通過Dell供應鏈團購綠電

▲公平會日前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附負擔許可荷蘭商戴爾電腦(Dell Global B.V.)及旗下供應鏈共計12家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聯合行為,期限為5年。(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公平會日前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附負擔許可荷蘭商戴爾電腦(Dell Global B.V.)及旗下供應鏈共計12家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聯合行為,期限為5年。(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NOWnews今日新聞] 公平會日前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附負擔許可荷蘭商戴爾電腦(Dell Global B.V.)及旗下供應鏈共計12家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聯合行為,期限為5年,許可期間自2025年12月1日至2030年11月30日止,為首次審議涉及環境永續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案件。

12家供應鏈包括仁寶電腦、台達電子、金像電子、宏葉新技、光寶科技、遠東金士頓、和碩聯合科技、群聯電子、佳世達科技、瑞昱半導體、緯創資通。

公平會表示,為因應全球環境永續發展之需要,2月頒訂「事業因應環境永續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藉由宣導及強化競爭倡議,並提供評估清單,業者自我檢視其合作策略是否確實對環境永續有利及是否有影響市場競爭之虞,而得依法提出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申請。

本次Dell為提高在我國之供應鏈廠商再生能源使用率,以應對全球綠色供應鏈之要求,推動其上游相關事業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並同時參考前述指引,依法向公平會申請,為首次審議涉及環境永續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案件。

公平會說明,本次參與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事業,主力產業涵蓋電腦代工、IC晶片、液晶顯示器、記憶體、印刷電路板、電源供應器及機殼等,雖有不同,但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目標是共同採購環境永續之投入要素,因此,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再生能源市場」。

公平會徵詢各界指出後製出,以申請人再生能源聯合採購最大採購量,對照目前預估之2020年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比例不高,而市場上供、需交易對象眾多,不致因此取得或有濫用買方優勢之情形。

對於戴爾供應鏈團購綠電為何涉及聯合行為,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舉例,這就像是大通路聯合底下品牌去談價格比較有利,確實可能會涉及到聯合行為影響市場。

他表示,戴爾電腦該案去年第3季送件,公平會相當謹慎對待,所以補件、審查時間逾1年。對於後續類似案件是否更快?他表示每個綠電團購及聯合行為都會有所不同,還是會因個案不同排審。

雖然公平會認定該綠電採購案屬於聯合行為,但辛志中解釋,首先綠電市場供給量遠大於這次的需求量,不容易產生壟斷或是影響整體價格行為,其次該案對於台灣電子產業進入國際有一定幫助,也有助於國內廠商達到減碳需求,因此給予有條件核准。

然而,綠電採購案都動則10年至20年,為何聯合行為核准期間僅有5年?他表示,因為依照《公平法》規定「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5年」。而他也認為,綠電市場變化多端,廠商聯合行為搭配綠電市場定期再審視,也是比較好作法。

公平會說明,本次參與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事業,主力產業涵蓋電腦代工、IC晶片、液晶顯示器、記憶體、印刷電路板、電源供應器及機殼等,雖有不同,但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目標是共同採購環境永續之投入要素,因此,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再生能源市場」。

公平會徵詢各界指出後製出,以申請人再生能源聯合採購最大採購量,對照目前預估之2020年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比例不高,而市場上供、需交易對象眾多,不致因此取得或有濫用買方優勢之情形。

而此次聯合行為涉及再生能源供應端與採購端之交易,實務上售電業者尚有小額再生能源採購方案可供需求者選擇,不會因此而排擠其他事業取得再生能源。

考量到再生能源雖為產品製造中間要素,但並非電腦品牌商決定合作對象唯一之考量因素,其他非參與事業仍得在產品價格或品質上相互競爭,市場仍具有可競爭性。因此認為該聯合行為現階段對我國再生能源市場供需功能未具顯著影響。

公平會也評估,該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首先,聯合行為透過買方力量的集結,有助於改善購電雙方協商地位的對等性,吸引更多售電業者參與競爭,同時可降低參與事業與售電業者之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及提升交易意願,讓再生能源的取得途徑更具彈性,對推動綠色能源轉型有積極意義。

該聯合行為採購量預估每年可降低約0.84億公斤碳排放量(CO2e),相當於346~760座大安森林公園之吸碳量,有助於降低環境污染。

公平會最後強調,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產業發展,必須建立在是由經濟效率或創新效果所驅動的前提下,始有獲得例外許可的可能。但為了監控附加以下負擔,如申請人不得分享或揭露採購敏感資訊及營運資訊;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本聯合不得拒絕個別申請人退出、限制個別申請人採購數量,或禁止其自行採購;申請人等應將本聯合行為執行情形,及與售電業者簽署之商業購電合約等相關文件,定期函報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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