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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幣廠A套幣判刑記大過 竊電不起訴也記過
▲中央造幣廠發行「臺灣國家公園采風系列-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紀念幣過程中,有一批瑕疵品需要鎔燬,卻被技術員A走726枚想自己收藏。(圖/翻攝中央造幣廠網站)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5-11-13 16:31
[NOWnews今日新聞] 中央造幣廠2022年發生高層主管竊電案,林姓副廠長改裝公用插座為私人油電車充電,遭記過2次,他非常不能平衡,同一年有員工侵占726枚等待鎔燬的紀念幣,檢方以貪污罪起訴,法院也判有罪,造幣廠對這名員工記1次大過;檢方偵辦林姓副廠長竊盜罪不起訴,造幣廠卻記2次小過,他認為懲處不符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撤銷處分,但行政法院不採信他的主張,仍判敗訴。
林姓副廠長找來的「救援投手」,是中央造幣廠鎔軋工場鎔鑄組戎姓技術員,工作內容是生產、保管幣材,以及銷燬不適流通的回籠硬幣。
2022年1月10日,戎姓技術員處理一批「臺灣國家公園采風系列-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的紀念幣瑕疵品共1015枚,他先找櫃子藏起來,2天後把726枚分成422枚、304枚裝進2個白布袋裡,準備A走,將其餘289枚投進熔爐鎔燬。
戎姓員工夾帶出廠時,沒通過門禁檢查,駐衛警用金屬探測器,在戎姓員工隨身背包找出其中一個白布袋的422枚NG紀念幣,隔天在分光分析室的桌櫃裡尋獲另一袋304枚紀念幣。
桃園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財物罪」起訴戎姓員工,法定本刑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桃園地院調查,這726枚瑕疵品無法在市面流通,實際不法所得應該以材料價值為準,原料價一枚是1.403元,726枚大約是1019元,屬於「情節輕微,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依法可減刑;加上戎姓員工在偵查中自白,可再減一次刑,即使如此,刑期仍有2年6個月,而他的犯罪動機只為了收藏,法官認為不符合「一般國民之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減第3次刑,判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7萬元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
戎姓員工涉貪遭判有罪,中央造幣廠記1次大過,林姓副廠長被控私接廠內電源為個人座車充電,北檢偵結不起訴,仍被記2次小過,引爆後續「3年抗戰」,副廠長不服懲處,將造幣廠告上行政法院,並向桃園市政府、勞動部、監察院申訴職場霸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