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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怒告女婿未付百萬聘金 法院判契約有效
▲女婿未付百萬聘金遭岳父告上法院,法官宣判契約有效須分期償還。(示意圖/123RF)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2025-10-27 13:00
[NOWnews今日新聞] 桃園一名黃姓男子(阿國)與女婿吳姓男子(阿華)因婚前聘金約定鬧上法院。根據判決,阿華在2015年迎娶黃男之女時,與岳父簽訂書面契約,承諾支付總額168萬元聘金,先付18萬元,其餘150萬元以每月2,000元分期償還。不過婚後多年未履約,連一筆分期款都未繳。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契約有效,判決阿華應補付19萬6,000元,並自2025年7月起,每月5日續付2,000元至2078年10月止。
判決書指出,阿華為迎娶妻子,於2015年間向岳父表明願支付聘金168萬元,雙方考量經濟能力後簽立書面契約,明定給付方式及期限。不料婚後阿華遲未履行,黃男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提起履約之訴,要求依約給付。
庭審中,阿華辯稱當時遭岳父「刁難婚禮」而被迫簽約,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另稱雙方曾約定「禮金應全數由男方收領」,婚禮當天岳父卻擅自收走禮金,致使條件未成就,主張不應負擔給付義務。
不過法官審酌後並未採信。法院認為,我國婚嫁習俗中,聘金屬於一般社會禮俗,並非違法或社會難以容忍之行為;且雖金額較高,但契約採「每月2,000元分期支付」方式,已兼顧經濟能力,難認違反公序良俗。
至於所謂「禮金應由男方收領」的附帶條件,法院指出並無任何證據支持,且阿華於庭上亦自承岳父明言「聘金歸聘金、禮金歸禮金」,並要求契約中不載明禮金部分,可見雙方並未以此為條件。法官認定,阿華之辯詞僅為卸責,不足採信。
綜合各項事證,法院認為阿華自契約成立以來未依約履行,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黃男提出請求具備正當性。最終判決阿華應依契約履行,除補付自2016年至2024年間共98期、總額19萬6,000元外,並自2025年7月起至2078年10月止,每月5日支付2,000元,未付部分並應加計年息5%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