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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兵案」第三波!超齡藝人還要當兵嗎?
▲修杰楷因涉及逃兵問題而遭拘提。(圖/翻攝畫面)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2025-10-21 12:26
[NOWnews今日新聞] 「閃兵集團」案持續延燒,今(21)日檢警展開第三波搜索行動,陳柏霖、修杰楷、Energy書偉(張書偉)、Energy坤達(謝坤達)以及小杰(廖允杰)等五名藝人皆遭拘提。外界關注,這些人是否仍需補服兵役?
依現行《兵役法》規定,義務役男的除役年齡為36歲(含),補充兵役則為40歲。換言之,只要年滿36歲尚未服兵役者,即使從未被徵召過,也不再需要履行兵役義務。除非檢方查出役男曾刻意偽造資料、隱匿行蹤或長期旅居國外逃避徵兵,才可能依《兵役法》第65條追究逃兵刑責。
以今日遭拘提的五名藝人為例,張書偉44歲、謝坤達43歲、陳柏霖42歲、修杰楷42歲、廖允杰39歲,皆已超過義務役年齡。理論上,除役後不再需入伍服役。至於修杰楷,雖曾服替代役,但仍被偵辦,外界推測與他早年申請役別時,曾試圖爭取免役有關;若偵查結果確認涉及偽造病歷或不實資料,仍可能面臨刑責,而非補服兵役。
反觀前兩波被查的藝人中,威廉40歲、陳零九39歲、陳大天37歲,也都已接近或超過除役年齡,原則上同樣不需再當兵。真正仍在除役年齡內、可能依法仍屬「應服役男」者,包括王大陸(34歲)、陳信維(35歲)、李銓(34歲)、大根(黃亮鈞、32歲)、Teddy(陳向熙、31歲)與黃博石(24歲)等人。若查實確有逃避徵召、偽造醫療文件情節,除《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以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情節重大者將加重處分。
根據法律實務,逃兵案件多會依情節輕重處以緩刑、罰金或社會勞動,但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律師指出,即使藝人因超齡不需補服兵役,若檢方查明過程涉及不法造假,刑責仍可追究,「不代表過了36歲就一筆勾銷」。
實際上,《兵役法》對免役條件已有明確規範,其中最常見的是健康或體位因素。若役男在體檢中被判定為丙等(不適合服常備兵,可能改服替代役或補充兵)或丁等(完全不適服任何兵役),即可申請免役。常見理由包括嚴重氣喘、心臟病、癲癇、癌症、重度視力缺損,或精神疾病如重鬱症、思覺失調症等。若體重過胖或過瘦超過BMI標準(高於35或低於15),也可列入免役。較極端的例子,則數以「放棄國籍」方式免除兵役義務。若正式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即不再受徵集;但若仍持雙重國籍、未放棄中華民國籍,依然在兵役管轄範圍內。
整起「閃兵集團」案截至目前,涉案藝人已逾10人。檢警仍在追查協助開立不實診斷書的醫師及仲介網絡。專家呼籲,應透過公開透明的調查與適度量刑,修補社會對兵役制度的信任,避免「繳錢免兵」成為新的灰色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