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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廠長害工人斷指拚無罪 改判坐牢關鍵曝
▲新北工人斷指案二審由高院審判長廖建瑜的合議庭承審,3位法官發現一審漏未審酌檢方總共起訴2件犯罪事實,因此擺脫「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改判廠長入獄。(圖/翻攝臉書)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2025-10-17 16:41
[NOWnews今日新聞] 新北蘆洲橡膠工廠2021年發生工人遭舊款無安全裝置的機台夾斷4指的意外,張姓廠長有疏失須負責,新北地院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檢方以及斷指工人可接受一審判決,無意上訴,原本廠長繳罰金12萬元就不用關,但他為了拚無罪打到二審,反而改判7個月,導致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依據司法實務,如果只有被告上訴,二審不可以判得比一審重,這叫做「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目的是防止被告因為畏懼上訴可能會遭受更重刑度的判決,而不敢行使上訴權。
張姓廠長原本預期二審結果必定「小於等於」一審的4個月,為何高院法官可以加重判刑?

律師何孟臨分析,高院法官看一審判決看得非常仔細,發現檢方起訴廠長「未加裝安全裝置」、「未實施安全教育訓練」,但一審只針對安全裝置的部分判刑,沒考慮到廠長是否訓練不足,甚至誤解檢方「起訴書就未為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部分應係贅載」;但廠長的犯罪事實共有兩項,在基礎事實變更的情況下,可解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
何孟臨表示,「不利益變更原則」規則的適用上,除了被告「有」上訴、檢察官「沒」上訴外,還必須是「相同審理範圍的事實」。本案一審新北地院判處有罪的事實中,對於過失的態樣上「只」審酌(A)是否有加裝安全裝置,但載明排除(B)是否有安全教育訓練的部分,並敘明此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
何孟臨指出,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A)+(B)都是起訴書所載範圍,原判決認定的基礎事實有漏,所以需要撤銷改判;一旦符合撤銷改判,所有量刑事實就會全部重新審酌,完全不受「不利益變更原則」的拘束。
何孟臨認為,被告一審不認罪,到二審依然不認罪,還繼續苛責受害者,這麼長時間的態度也未見有彌補的行動,法官才依法做成刑度接近快2倍的判決,也無法再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