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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蘋果強碰dunhill 鬥法智財局近6年終勝

▲蘋果2019年推出「SIDECAR」功能後,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電腦軟體」,卻因為dunhill已在2003年註冊「SIDECAR」並指定使用於「手提電腦專用袋」商品而遭到駁回,蘋果因此提告,結果法院打臉智財局。(圖/翻攝Apple、dunhill官網)

▲蘋果2019年推出「SIDECAR」功能後,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電腦軟體」,卻因為dunhill已在2003年註冊「SIDECAR」並指定使用於「手提電腦專用袋」商品而遭到駁回,蘋果因此提告,結果法院打臉智財局。(圖/翻攝Apple、dunhill官網)

[NOWnews今日新聞] 科技巨擘蘋果2019年發布的macOS 10.15,推出新功能「Sidecar」,可打通iPad和mac,讓iPad成為Mac的第二螢幕、無線觸控版。蘋果公司同年在台灣註冊「SIDECAR」商標,卻先後遭到智慧財產局與經濟部打回票,因為英國奢華男裝品牌dunhill已在21世紀初註冊「SIDECAR」商標,我國官方認為消費者會分不清楚兩者的區別,因此不讓蘋果註冊。蘋果爭取註冊歷經5年不順,決定在去年(2024)年底提起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打臉經濟部與智財局,判決應讓蘋果註冊商標。

美商蘋果公司2019年11月向智財局註冊「SIDECAR」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電腦用介面卡、電腦應用產品等商品,2022年4月減縮指定使用商品為「電腦軟體」,但智財局審查,如果核准蘋果的「SIDECAR」商標註冊,會與dunhill在2003年申請、2004年公告的「SIDECAR」商標有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在2024年5月駁回註冊。

蘋果公司提起訴願,經濟部2024年10月駁回,因此向智商法院提起「商標註冊」訴訟。

蘋果提告主張,「SIDECAR」指定使用「電腦軟體」,是將平板電腦「iPad」作為Mac電腦延伸螢幕的新開發功能,目的是提升電子產品效能、優化使用者體驗;蘋果的「SIDECAR」由不具形體的電腦資料和指令組成,必須搭配電腦硬體才能運作,無法從視覺上觀察也無法觸摸實體;蘋果的「SIDECAR」安裝在Mac電腦系統,不能從蘋果官網下載、實體店面沒有銷售,必定是Mac電腦消費者才能用到。

蘋果公司認為,dunhill是英國知名奢侈品牌,但並未跨足電子裝置及相關適用的程式軟體等各式科技商品,dunhill的「SIDECAR」商標指定使用「手提電腦專用袋」商品,功能是攜帶筆電的手提包,是具有實體的商品,在高級裝潢的實體店面中銷售,與蘋果的SIDECAR並非同類商品;dunhill的「SIDECAR」商標還註冊了「眼鏡、太陽眼鏡;眼鏡及太陽眼鏡用眼鏡盒及鏡框」,可知電腦專用袋只是配件和包款之中一項商品,跟電腦相關商品沒有關聯,兩者從功能、用途、材質、行銷管道或場所都沒有類似之處,不會造成消費者搞混。

蘋果在訴狀中特別強調,從2010年起,富比士雜誌每年都評比蘋果為全球最有價值品牌前10名,蘋果手機的台灣市場市占率高達46.2%,遠超其他品牌,消費者非常支持而且熟悉蘋果;Google「SIDECAR+電腦」第1頁的結果只會顯示蘋果的「SIDECAR」,顯見在一般消費者心中,蘋果的「SIDECAR」有較高知名度。

   ▲法院認定,蘋果和dunhill的「SIDECAR」商標都沒有任何設計,必須從兩者指定商品類型在功能、材料及用途去判斷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圖/翻攝法學檢索系統)
▲法院認定,蘋果和dunhill的「SIDECAR」商標都沒有任何設計,必須從兩者指定商品類型在功能、材料及用途去判斷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圖/翻攝法學檢索系統)

智慧財產局指出,蘋果和dunhill的「SIDECAR」商標都沒有任何設計,實質屬於相同商標,會讓消費者以為彼此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關係。「電腦軟體」和「手提電腦專用袋」都屬於搭配電腦硬體設備使用的商品;市面上有業者例如華碩、宏碁、微星科技、HP、DELL,同時提供電腦軟體和筆電包,也有業者如燦坤、順發、欣亞數位、原價屋、三井3C同時在網路和實體店面銷售「電腦軟體」、「手提電腦專用袋」,所以蘋果的「SIDECAR」與dunhill的「SIDECAR」從產製者、行銷管道都有「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

智商法院調查,蘋果和dunhill的「SIDECAR」商標圖案雖然一模一樣,但「電腦軟體」是專供電腦硬體使用,「手提電腦專用袋」主要功能是方便攜帶筆電或提供避震、緩衝等保護作用,兩者的指定商品類型在功能、材料及用途上完全不同,也沒有相互依存或輔助的關係;兩種商品既然不能一起搭配使用,消費者選購「電腦軟體」時,應該無法預期會在同一個銷售場所購買「手提電腦專用袋」。

法官查出,dunhill主要行銷各式時尚服飾、靴鞋、配件及包款,「SIDECAR」商標公告至今20幾年,目前用在皮夾、鋼筆,並未用於「電腦軟體」等相關產品,可研判沒有多角化經營的情形;蘋果公司申請註冊商標過程中同意刪除部分衝突商品(智慧眼鏡、眼鏡、太陽眼鏡),將指定商品縮減為「電腦軟體」一項,也沒有蘋果公司惡意攀附dunhill商標、商譽的證據,可認定蘋果註冊「SIDECAR」應屬善意,也沒有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意圖,因此判決撤銷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智財局應准許蘋果公司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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